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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车辆厂商名下的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厂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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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登记与使用有时没有必然联系,登记在车辆厂商名下,实际使用人可能是其它人,那么登记在车辆厂商名下的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厂商不承担责任,关于登记在车辆厂商名下的车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登记在车辆厂商名下的车辆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登记在车辆厂商名下的车辆发生事故

金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0万元,银行按揭支付400万元)从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科技”)购买一特种高压水泥泵车,临时牌号为“湘XXXXXXX”。2012年6月2日,孙某某驾驶该车驶往某建筑工地时,与直行的林某某骑的二轮电动车(后载杜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林某某、杜某某受伤、电动车报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林某某脑外伤后综合症、多处软组织挫伤和左腕豆骨骨折;造成杜某某伤残九级和六级各1处。通过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杜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登记人为小小科技,租55赁人为丰城金基建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金某某,司机为孙某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2012年12月17日林某某、杜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某、小小科技、丰城金基建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共计1275882.42元;中财保高开公司、平安财保湖南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二、车辆厂商不承担责任

本文认为,小小科技作为该特种高压水泥泵车的登记权人,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买卖双方末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方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原登记所有人无关。

(一)关于汽车买卖所有权转移问题。汽车在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目前我国尚无出台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规定,认定汽车买卖所有权从车辆交付时起转移。据此,可认定金某某实际取得该特种高压水泥泵车所有权的时间为小小科技的交付时间,即何时交付何时转移。

(二)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小小科技虽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在金某某未付清车款前且保留车辆所有权,但该车在实际交付给了金某某后,公司无法控制车辆的营运,也没有从中获益,又不存在挂靠关系,故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综合以上介绍,登记厂商名下车辆发生事故,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实际情况。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登记在车辆厂商名下的车辆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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