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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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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爱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难免会遇到对车辆外观甚至性能上的损害,即使在维修后,也难以达到原来的状态,这就导致我们的爱车受到了难以恢复的贬值损失。但如果起因的交通事故并不是我们的责任,那么我们的爱车所遭遇的贬值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若悠网小编在此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车辆被撞后的贬值损失进行赔偿这个要求,在国外会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在国内,目前,在保险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项保险险种里,并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这项险。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保护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

而在法律的有关规定中,要求赔偿贬值损失这个要求目前还没有得到具体法规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由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车辆的交换价值是依附于交易而存在,车辆所有人今后是否交易尚不能确定,如车辆所有人不出卖车辆或者交易时点与进行价值评估时点有较大差异,则评估出的贬值损失就未必实际存在或缺乏参照价值。故本案进行所谓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既无必要,也无法律意义。只有车辆具有交易时商品属性才能主张贬值损失,且当事人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理、充分,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已经修复,但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也是车主的损失,肇事者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属于间接损失,肇事司机理应赔偿。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认证部门的评估来确定。如果肇事者拒绝赔偿,车主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诉。

因此,在我们的爱车被撞后,所造成的永久性的贬值损失只能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由我们车主申请认证部门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向法院进行赔偿诉求,申请对方对我们爱车的贬值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若悠网同时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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