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是很多人出游的一种方式,而自驾游就需要有车辆,如果没有车辆的,可以租借车辆,而进行自驾游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出现,那么租借车辆发生事故怎么赔?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租借车辆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应视作因合同事务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一,将机动车辆无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支配管理权或者无法行使支配管理权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第二,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车辆而从借用人处受益的,按照运行利益分配基准,出借人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在附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支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基于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考察赔偿责任主体是否担责的条件和因素应当从是否系有偿使用、是否长期使用、连续使用及对车辆管理支配权和运行受益权等方面综合判断。
二、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怎么赔偿
好意同乘者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处理过失相抵的一个重要原则。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有偿的同乘者,如买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所谓好意同乘,系指无偿的好意同乘者,即搭便车。专门迎送顾客或医生,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者。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费的,认识分歧,有的视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认为是好意同乘者。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目前我国立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于限制汽车保有人队同乘者的赔偿责任。我国学者主张:在我国,有偿的好意同乘,如支付部分汽车汽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人同其原则;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人,应由法庭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主张具有可行性。
三、汽车租赁存在哪些风险
汽车租赁的主要风险有:车辆在租赁中失控、车辆被盗、租金拖欠。
(一)车辆在租赁中失控
车辆在租赁中失控是汽车租赁经营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大的风险,也是最难以防范的风险,主要有两种情况:
1、承租方使用真实身份租车,由于经营情况或个人经济情况恶化,将车辆抵押或转租给第三方。或者因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车辆被第三方扣留。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承租方拖欠租金,租赁企业未能及时收回车辆,终止合同,造成承租方应付租金数额巨大,导致承租方一躲了之,租赁车辆仍在承租方手中。
2、承租方恶意租车,其目的就是骗取租赁车辆后非法倒卖、抵押牟利。这些犯罪分子有时使用虚假、伪造的身份证明。随着红盾网等身份核实手段的完善和汽车租赁业务人员对证件识别能力的提高,犯罪分子开始真的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但该企业或法人单位实际已不存在。随着人户分离情况的增多,按户口本地址寻找承租人的困难越来越大,加上以真实身份租车给诈骗定罪增加相当大的难度,使用以个人真实身份租车进行诈骗的现象有上升的趋势。
(二)车辆被盗
租赁车辆在承租方租用期间,由于疏虞管理(多数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关证据),车辆在使用或停放时丢失。有时也存在承租方监守自盗的情况,如某租赁公司对承租方交回的丢失车辆车钥匙进行痕迹鉴定,发现该车钥匙有痕迹证明曾被复制过,但这一证据无法给承租方定罪。虽然如此,对汽车租赁企业而言,这是可以规避的经营风险,方法就是投保车辆盗抢险或安装车辆防盗装置。目前租赁车辆盗抢险保险费率为车辆价值的1%,对于桑塔纳等易盗车型,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除机械式防盗锁外,GPS、GSM等电子防盗装置的防盗功能已很强大,其安装和使用费用与盗抢险费用相当。
(三)拖欠租金
拖欠租金属于汽车租赁企业可以控制的风险。处理这类风险并防止损失扩大的有效措施就是当承租方出现拖欠租金的频率越来越多,拖欠时间越来越长的趋势时,立即终止合同、收回车辆。一般而言,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2个月将十分危险,如不采取措施,可能会由拖欠租金转为车辆失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租借车辆发生事故如何赔偿”问题进行的解答,租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赔偿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主要的问题是出借人是否承担赔偿的责任。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