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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596 次  来源:网络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

我的一个朋友,上海户籍,单位是上海市的,今年四十岁,已离婚,一个儿子今年就读中专一年级(智商偏低),父母都已退休,在上海的运输公司工作,因公务派遣到外地运送新车回上海的途中,在贵州在前天下午6点多时,由于雾大,汽车追尾出事故后,在120到时已死亡。目前尸体还在事故发生地。

请问:此事如何理赔,从哪些方面着手,可以赔多少,手续如何办理?非常感谢!

律师:

不知谁追尾?责任认定,应当按照上海的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几十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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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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