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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丢失物品,运输公司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  浏览: 436 次  来源:网络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途中丢失物品运输公司应否担责?

网友提问:

近日,我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回家,随身带了一个钱包,还让运输公司托运了一个旅行包。到站时发现钱包不见了,旅行包也丢失。请问韩律师运输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其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钱包属你自带物品,不在承运人控制范围之内,你对自带的钱包有谨慎看管的义务。如承运人对钱包的丢失没有任何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你托运的旅行包,其系你与承运人之间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将你的旅行包安全、准时运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承运人没有证据证明你的旅行包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及你的自身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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