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同时主张吗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本来看似很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却遇到了不少问题。争议之一是死亡伤残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关系,是并列还是被吸收。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显然这条没有规定应当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是立法者遗漏了?抑或是被该条的“等”包含了?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所以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同时主张。简要分析如下:
1、死者的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
哲学把世界分为物质和精神,因此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相应的可划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或称为非物质损害)。侵权行为致人死亡造成的损害也是如此,因生命本身不可赔偿,此时的损害不是死者所遭受的损害,而是死者的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2、死亡赔偿金的目的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目的有多种学说,近亲属“逸失利益”赔偿说渐渐为人们所接受。张新宝教授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用来维持死者近亲属未来的生活水平,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或对生命价值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用来与人的生命进行交换或者对生命权的丧失进行填补的,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具有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亲人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害:为受害亲人支出救治费用和丧葬费用,为照顾亲人发生误工等“纯粹经济损失”;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精神痛苦。相应地侵权死亡赔偿也应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死亡赔偿金作为侵权死亡赔偿的一部分,是对近亲属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降低这一损害(逸失利益)的赔偿
3、被抚养人生活费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的命运。
侵权责任法立法草案第一稿未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第二稿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二者选其一,不可并列,第三、四稿采草案第一稿,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不再单独存在,而是被死亡赔偿金所吸纳。从立法过程的脉络可看出,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中,未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并非是立法者的疏漏。既然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赔偿近亲属的逸失利益,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死亡赔偿金吸收也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