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认定】肇事逃逸一定承担全责吗?
【案情】
2001年10月21日,某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当年12月12日,该旅行社组团前往云南旅游。12月13日,旅行团所有成员在乘坐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客车前往风景点时,由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违章驾驶,致使该旅行团乘坐的客车翻入路边深沟,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货车在发现客车翻车后逃离现场。这家旅行社在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因为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交通事故是由肇事逃逸货车的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疏忽或者过失,肇事逃逸的车辆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1日,公安部门在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察以后,认为根据现场的证据,可以证明旅行社的大客车在事故发生时有违章行为,而且这一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促成作用。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虽然肇事车辆已经逃逸,但是依然可以认定旅行社的客车应当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该案件中,保险公司赔偿与否在于认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车辆是否必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认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则保险公司就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认为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疏忽或者过失责任,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如果在肇事逃逸车辆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保险人对该起事故也要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则保险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否必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的约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中,只有当事故是由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保险人才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难以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疏忽或者过失责任的情况下,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事故责任就成为确定该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基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从这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来看,应当可以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实际上该条对确定肇事车辆是否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这层含义在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释义》中有如下的解释:“如果只是当事人以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还不能就此推定出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还要看被破坏的现场和证据能否据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因此,只根据当事人交通事故逃逸这一情况,不能简单认定该肇事逃逸车辆必然承担全部责任,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的最终结果,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启示】
由该案可以看出,在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对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不能简单地从表面去断定由肇事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而应当考虑只有在“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才能推定肇事逃逸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根据证据可以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依然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可见,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赔偿案件时,不能简单拒绝赔偿,还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