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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死亡赔偿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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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在现如今已经不是什么比较稀奇的事情了。只要是有车有人一般交通事故都是无法避免的。汽车自身的设计也是有一些弱点的。交通肇事死亡赔偿起诉书怎么写?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交通肇事死亡赔偿起诉书

原告:陆某,男,1960年x月x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广西xx演员,住南宁市长岗xxx。身份证号:450xxx60xx3201,电话:130777xxxx。

原告:陆XX,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南宁市长岗路xx号。身份证号:

原告:陈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宁市xx路。

原告: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xx退休职工,住南宁市xx路。

被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8号。

法人代表:xx

被告:周xx,男,31岁,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赔偿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费:690元;③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宁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周xx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与陈某原告之妻)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长岗路218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周立栩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之后左侧超车,在超越过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车的左轮处,导致周车左后轮碾压陈某致死的死亡事故。原告认为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肇事公交车前后轮制动生效后拖行的杀车痕迹,根据动力守恒定律,可以测算出公交车的保守速度为50公里/小时,按规定城市内不划线划分双向车道的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被告已严重超速行驶。由于被告超速行驶,在被告发现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公交车左后轮辗压拖行陈某约12米。如果被告按该路段允许的正常速度驾驶,即30公里/小时,被告采取措施得当,不至于公交车左后轮在抱死(即制动生效)后辗压拖行陈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陈某也就免于一死。被告对于陈某的遇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诉请。

其实现如今的这种交通事故的死亡的赔偿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赔偿请求了。作为法律人一定要学会写。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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