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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主购车后挂靠运输公司,受雇驾驶员途中事故死亡,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法院判决: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农民洪某购一货车,挂靠于该县某运输公司。2003年12月6日,受雇洪某的驾驶员李东行车途中,在广西靖西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李东死亡。2004年3月9日,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的责任原因为:李东所驾驶机动车况不良,是引起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东的4名法定继承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被告车主洪某认为该起车祸系李东不注意行车安全,责任应由李东自负。被告颍上县某运输公司认为,在洪某办理车辆挂靠手续时,双方签有协议,约定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洪某承担。故在该起诉讼中,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阜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李东受雇于洪某,在完成洪某所指派工作中死亡,且该车又系不良机动车辆。按照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执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既便洪某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颍上某运输公司作为洪某车辆挂靠单位,虽有协议约定的承担方式,但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对外则无约束力。该起事故的发生虽与运输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作为车辆管理和车辆营运利益的承受者,应在车主洪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承担连带赔偿损害后果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洪某赔偿4原告各项损失14.15万余元。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判决,颍上某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近日被安徽高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