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生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赔偿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即: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生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赔偿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即: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二是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铁路旅客运输损失赔偿规定》,详细内容即下述赔偿标准和限额的有关内容。
1赔偿的标准。
1)旅客伤亡的赔偿标准: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具体标准参见《铁路旅客伤害支付保险金、赔偿金百分率表》的有关规定。旅客死亡的,按照最高限额赔付。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范围和费用计算标准,实践中可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2)对旅客自带行李的赔偿标准:对旅客自带行李因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其实际价值的损失,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之内的,按上述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
2赔偿限额。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如下:
1)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
2)对旅客的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此外,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赔偿责任的限额;第二,对于旅客自带行李的损失赔偿,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