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5日,被告肖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若悠网往益阳方向行驶,当日15时40分许,行至G319线汉寿县毛家滩乡耀言湾村路段时,因肖某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驶入来车道,导致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角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原告雷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系农业家庭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在某村的一家木业公司务工1年以上,且居住在该公司宿舍,故原告要求按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工厂设在农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从复函可以看出,农村居民要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本案原告雷某系农业家庭户口,且其务工的工厂也设在农村,两个条件都不符合,故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是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原告雷某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是其有固定工作,且日常主要收入来源是依靠自己的固定工作,而非农村土地,故其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规定采用的也是对未来收入损失进行赔偿的观点。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也明确答复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标准,根据复函的内容及立法者的本意,可以知道应该由伤残导致受害人实际可能减少的劳动收入来决定赔偿标准。
第二、农村居民应仅指系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生活并以农业生产和劳动作为自己生活来源的人员,即农村常住人口。而原告雷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多,一直是在木业公司务工,并居住于该公司宿舍。因此,原告雷彩云既不以土地为生活资料,也不以土地耕作为收入来源,故不能以工厂设在农村就是认定为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综上,受害人雷某虽然在农村工厂务工,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务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影响的是其务工收入,而非农业生产收入,故残疾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