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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是指征收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的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三项:一是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入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在征收时也应当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
【案例分析】
被征收方配合征收而进行搬迁会相应产生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此费用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给予被征收方公平的补偿,补偿款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费用。这样既能更好地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利益,也能更快更好地促进征收工作的进行,使征收方和被征收方都获益。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临时安置费用是补偿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房屋所有权便转归国家享有,被征收入不能再使用被征收的房屋,因而必须搬迂。而搬迁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搬家费,家具、设备的安装、调试费,临时安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因为搬迁费用是由征收行为而引起的强制迁移所致,所以征收部门应当承担。但并不是所有的搬迁费用都应由征收部门一并承担,只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才属于应当补偿的范围。征收部门对搬迁费用的具体支付标准,应当在拟定征收方案时做出合理安排,并与被征收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