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412 次 来源:网络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受理费(仅部分再审案件需要交纳)。
2.申请费:
(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工本费。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是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对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法院依法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