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上,根据“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应综合考虑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感情亲疏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分配规则,如: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尽了主要的抚养(扶养)义务等。
一是权利人的确定,一般可参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同时对非同一顺位的其他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的人,亦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是否为权利人。本案中,受害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父母即本案的原、被告,受害人生前仅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故可确定原、被告为讼争赔偿款的权利人参与分配。
二是分配规则,虽司法解释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的,但其本身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在分配时不适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均等分配的原则,而应根据前述原则,根据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应得的份额。就本案而言,受害人父母离异后,由被告即受害人母亲直接抚养受害人并随其共同生活,而作为原告的父亲曾有前科被限制人身自由,亦无法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抚养义务,足以认定被告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度、感情亲疏度、经济依赖度远高于原告,据此酌定3∶7分配比例。
相关案例
1.死亡赔偿金应当在死者近亲属范围内根据与死者的具体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适当分配——常风诉岳秋波共有纠纷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在工地打工时发生事故死亡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赔偿金。其中包含的死亡赔偿金是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预期收入损失而给予其近亲属的物质补偿费用,精神抚慰金是因受害人死亡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而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费用。因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金不是其遗产,不能按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但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即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可以在死者近亲属范围内根据与死者的具体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适当分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王某甲诉赵某某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
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欧配英诉董秀珍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分配该笔款项时,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