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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附加险是否可以理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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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杜先生2005年9月30日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长泰安康两全保险,并购买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附加险。自入保险以来,每年都按时交纳保费。然而因为一次住院附加险是否理赔的事情,他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

杜先生妻子告诉记者:“我老公2013年6月份因头晕住了一次院,后来保险公司给理赔了,2013年9月29日交了下一年度的安心住院附加险。因当地医院诊断不明确,老公10月29日到11月11日再次去济南一家医院住院。意外的是12月23日却收到了保险公司发来的短期险终止自动续保通知书,2014年年初就把保险费给退了回来。这样发生在10月底的住院费用保险公司不给理赔了。”

杜先生妻子非常气愤,“我们已经缴纳了这一年度的保险,发生在这期间的费用为什么不给理赔?”杜先生妻子告诉记者:“这样太不讲理了,为什么在我们缴纳了下一年度的保费后两个月才发来终止续保通知,之前我们一直交了很多年保费,怎么能因为这一次住院保险公司一看要赔钱了就单方面不给理赔不让入保了,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霸王条款。”

记者在杜先生收到的短期险终止自动续保通知书上看到:经本公司审核、评估,兹因(您)的健康原因不符合自动续保条件,因此非常遗憾地通知您,我公司不再接受您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保险的自动续保。

就此事太平洋人寿作出如下解释:1、保险期间:杜先生投保的这份医疗保险是一份附加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这与主险是不同的。一年期的附加险在到期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客户的身体状况进行重新审核以确定是否再续保,审核的主要依据就是客户上一年度的出险情况。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若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该保险事故的发生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对被保人的续保的,保险公司对续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客户无息退还续保的保险费。

杜先生妻子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处理意见十分不满,“保险公司定期划走了我们的保险费,说明已经是事实保险了,而且出险是在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也没写明要根据客户身体状况进行审核再进行续保。保险合同上第七条明确写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超过15日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老公住院没有超过15日,和保险公司的说法不符合,和合同上保险事故通知并不矛盾,保险公司条款断章取义,没说对他不利的一条,只说对他有利的那条,不给理赔太过分了。”杜先生及家人接下来也想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究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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