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7月一个晚上,孙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309国道往济南方向行驶,当行经由甲建筑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孙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在横放在该路段路边的水泥管上,孙某倒地当场死亡。经交警勘察,在事故现场,施工方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即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作用较大;甲建筑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其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作用较小,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2项规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甲建筑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8年4月,孙某的父母将甲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建筑公司赔偿孙某的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孙某父母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费合计12万多元。甲建筑公司认为事故认定书错误,孙某死亡是其自身过错造成,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因路面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责任分担这一问题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建筑公司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甲建筑公司在规定的举证时间内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孙某与该建筑公司各应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该建筑公司赔偿贤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50%,即38000多元,赔偿孙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判决驳回孙某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公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建筑公司在公路上施工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标志,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孙某系醉酒后驾车,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