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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后驾车致人伤亡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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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伤亡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根据强制三者险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但因此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

驾车人在醉酒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损失仍需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给予赔偿。9月1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某11万元。

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撞上前方张某某由路南向路中骑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停在路中绿化带旁边倪某某的自行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年5月31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临事判断、操作失误,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事后曾某某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曾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三原告起诉要求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被告辩称:曾某某是醉酒驾车,故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张某某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死亡,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已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故在本案中不再处理。其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认为曾某某是醉酒驾车,不应承担责任。但依相关规定,驾车人在醉酒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损失仍需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原告给予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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