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如果在道路中发生了相应的事项就是车祸了,并且如果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之下还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这种赔偿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确定赔偿责任人。那么应当如何赔偿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方主要责任时如何赔偿
(一)车方的损失与赔偿
车方如果在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则该车受到的相关损失就可以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在此提醒车主朋友,由于车方负有主要责任,商业险中保险公司根据事故中车方所事故负责任的大小不同有不同的免赔率,即不论车主受到多少损失,有一定数额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这一点各位车主朋友如果认真看过保险条款就会发现。如果车主在投商业险时投有“不计免陪险”,那么在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就要全额赔付,不论车主负责任大小,保险公司都要全额赔付。
如果车主没有投商业险,只投有交通强制责任险(即交强险),通常情况下,车方所受的损失就只能由车主自行承担,交强险只对“本车”以外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本车所受损失不在赔偿范围。
(二)行人的损失与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行人受伤住院,则需要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以上所列举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受害人一方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车祸的财产损失如何评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有关情况;进行有关的检验、鉴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