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一旦遇到两辆或以上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共同致第三人损害,该如何处理,实践中无据可依。若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可能兼顾处理,若投保于不同的保险公司,难免互踢皮球。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数辆车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一、数辆车致人损害怎么赔
两辆或多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共同致第三人损害,现实中并不多见,如何处理,无据可依。若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可能兼顾处理,若投保于不同的保险公司,难免互踢皮球。出现这种情况,处理起来困难重重,如多份交强险由哪份交强险担责?单担?分担?若第三人是多人或第三人的损失超出单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可否将责任限额叠加?
社会现象错综复杂,要将这些问题梳理一一探析,恐有难度,只能把握几个原则去处理:
1、承保公司无赔偿次序之别。只要交强险在有效期内,每个承保公司均有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全部损失的义务,至于投保时间、保险公司类别等一概不问。
2、累加赔偿原则。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宗旨是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当一份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时,可将二份或多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分项累加,直至各分项损失总额得到满足。
3、尊重赔偿权利人选择原则。基于前述理由,赔偿权利人有选择一份或多份交强险(一份不够时)给付赔偿金,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这种选择权无所谓公平不公平,在诉前表现为可选择确定被告,在诉中表现为可任意选择赔偿主体。但是,选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公平分配、适当照顾原则。当责任限额总额不足以多人分配时,先按各人的损失额公平确定一个基本分配比例,兼顾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在探析上述情形的处理时,顺带还提及一种情形—“一投另不投”,亦即一车投保交强险,而另一车既未投保交强险又未投保商业三责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要严格遵守交强险先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和受害人按照法律规定分担,切忌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将交强险应担责任抵减被保险人的损失,因为“先行赔偿”原则和“谁投保,谁受益”原则分别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确定的原则,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先行赔偿的法律原则。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的合并吗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诉的合并。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案由上看,通常作为非财产案件对待。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一般包括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原告不仅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也不能象财产一样进行物的耗费、转让、许可使用。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会影响权力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原告对该类案件的起诉,不仅要求法院分清责任,解决纠纷,还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即要求被告支付金钱,而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也往往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判令加害人支付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