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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丈夫死亡妻子是否可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布时间:  浏览: 464 次  来源:网络

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事故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后果以及影响,交通事故有大有小,小的一般来说就是一些轻伤,严重的情况可能就是会出现死亡的情况了。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丈夫死亡

原告亲属赵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与停在右侧路边由被告黄某平驾驶的“XX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赵某某死亡、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为农业人口,生于1943年,其与原告曾某某(生于1943年)系夫妻,事故发生前以种植为收入来源。在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受到的各项损失,其中曾某某以赵某某具有劳动能力并需与子女共同扶养弱势妻子为由向被告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69257元。被告以原告亲属已达七十几岁本身需子女扶养、原告诉请没有依据为由,拒绝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妻子是否可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曾某某是否能够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文认为,夫妻双方都已年满七十岁,且生育有数子女,子女均已成年并有收入来源,夫妻双方理应都由子女负责扶养,尽赡养义务,因此妻子不应再以其夫死亡为由索赔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结合本案分析,赵某某与曾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已年满七十周岁,均超过了农村劳动力的年龄范围(男性16岁至59岁,女性16岁至54岁),依据我国《婚姻法》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赵某某、曾某某均应由其成年子女扶养,曾某某不符合“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法定条件。因此曾某某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了意外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但是不能够向其申请赔偿抚养费,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一项目。,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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