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车险纠纷问题法律知识咨询
网友提问:
案情:我在苏州工作,前天夜里我把车停在路边人行道上,昨天早晨4点多我去开车发现车体被人为严重砸毁,所有玻璃全碎,四个轮胎被扎,车身严重损坏。当时我打110报警,民警来之后勘察现场,做笔录,然后进行了现场拍照,定义为他人蓄意破坏的行政案件。随后我们想到了让保险公司来定损,我的车是山东的户,保险也是在山东买的,但是当时我直接拨打的客服电话,是苏州公司接的,我们说明情况后对方表示不知道是否可以理赔,让我们咨询山东公司,但是由于当时保险公司没说是否可以赔,所有我们就没有打山东公司的电话,而是直接把车开到4S店去维修。今天我们专门就此事询问了别人,听说可以理赔,这种情况赔70%,于是我们赶紧联系保险公司定损,但是车已经快修好了只剩下少部分需要喷漆以及安装玻璃,因此这时保险公司以未定损先维修为由表示拒赔,然后我们联系民警开具了证明,同时民警表示如果保险公司需要可以提供当时的现场照片,所以保险公司只好在4S店拍照后离开,后来我们又打电话咨询定损及赔偿事宜,这时保险公司又说因为我们没有在现场报案(即没有给山东公司打电话),表示拒赔,现在修车据估计费用在4000左右。
请问我们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还会赔吗?怎么办?
问题补充:
难道有民警的照片和4S店的维修发票不可以作为定损依据吗?
难道未定损先修理,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我们当时报案是按保险单上的说明直接拨打的客服电话,并不是加拨区号拨打的原驻地保险公司电话,这样算不算报案了呢?
律师回答:
按照规定,你应向山东的保险公司报案,山东公司可以委托苏州的保险公司出现场,你的索赔就好办了。好在你有民警的照片为证,你再和山东的保险公司协商吧。
相关法律常识: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