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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贵州省统计数据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公布的《2017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
1、201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0元/年;
2、2017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收入8869元/年;
3、201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48元/年;
4、2017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8299元/年;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内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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