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5月1日之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
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8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1.4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13908元/年x20年=278160元
B年龄60岁≤X≤75岁13908元/年x(80-X)年=★元
C年龄X≥75岁13908元/年x5年=695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4462元/年x20年=89240元
B年龄60岁≤X≤75岁4462元/年x(80-X)=★元
C年龄X≥75岁4462元/年x5年=22310元
二、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2784元/年÷2=16392元
23191元/年÷2=11595.5元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x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四、误工费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六、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八、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10857元/年x(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10857元/年x(80-X)年=★元
C年龄X≥75岁10857元/年x5年=5428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3841元/年x(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3841元/年x(80-X)年=★元
C年龄X≥75岁3841元/年x=19205元
如有多个抚养人的则按照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