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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和申请事项。可表述为:“原告xxx不服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月x日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xxxx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理由,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可分两种情况表述:
①停止执行的,写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②驳回申请的,写成:“驳回原告xxx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的申请。”
3.尾部
告知提请复议权,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