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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上个月,我父亲被一辆助动车撞到。当时除了感到腿部有点疼痛外没有其他感觉。对方同意先付200元并写下字条:如有伤情可以赔偿,但最多赔偿壹仟元,我父亲也在纸上签了名。但事后我父亲腿脚红肿,医疗费花了1000多元,现对方只同意按协议赔付1000元。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
首先,你父亲和对方自行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有效的。《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联系本案,事故发生时,双方均认为未造成人身伤害,因此,未报告有关部门解决,而自行协商赔偿并达成协议,故该协议的有效性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是否只能按协议赔偿,这主要看协议对事故的事实是否作了认定。如果作了认定,而且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法所应赔偿的金额与协商赔偿的金额相一致的,那么就可以按协议来赔偿。否则的话,虽有协议,但依法律赔偿金额高于协议金额的话,仍应按法定赔偿金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