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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撞击”的形成原因
出现了交通事故,必然是因为交通违法的过错或意外;而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非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现象,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主观故意,一种是出于主观过失。
(一)出于主观故意的方面
(二)出于主观过失的方面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主观过失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的法律事件中,我认为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
首先,因交通违法的过错或意外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其次,由于行为人主观过失的原因而导致的机动车再次撞击的损害赔偿,由过失方承担责任;都有过失的,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其三,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的损害结果无竞合的,应当按各自比例承担责任。
其四,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的损害结果有竞合的,可以分解或吸收的应当按各自比例承担责任[5];如果无法分解或吸收的,我建议各以一半论。
其五,过失行为或两次行为共同导致人身死亡的,由于人身死亡是一种质的变化,前行为的人身损害结果被后行为的人身损害结果湮灭,应当由后行为(即过失行为)来承担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而物损部分,则可以根据其三和其四按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