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付了平原汽运公司理赔款14万元。
2006年8月29日,人财保险支公司与平原汽运公司签订了两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8月30日至2007年8月29日。根据合同约定,人财保险支公司为平原汽运公司的解放半挂斗车承担车辆保险,两机动车的损失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0、60000元,车上货物责任险为50000元。合同签订后,平原汽运公司按约定及时支付了保险费。
2007年1月4日夜间,平原汽运公司的承保车满载槽钢货物在山西省大运高速路上行驶,途中因前方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平原解放半挂斗车与其相撞,后又与挂车相撞。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原汽运公司的车辆因超载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平原汽运公司及时通知了人财保险某支公司。
接到报案后,人财保险支公司委托山西省保险公司派员到事故发生地代为进行查勘定损,于2007年12月7日又委托山西临汾某资产评估公司作出鉴定报告。由于平原汽运公司对车辆定损数额和鉴定报告有异议,双方发生纷争,致使承包车辆一直存放在事故发生地。为此,平原汽运公司一纸诉状将人财保险支公司诉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法院。
经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证明:根据保险公司对事故车损的理赔流程,人财保险支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应对车辆作出定损。根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人财保险支公司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定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因解放半挂车一直存放在事故发生地,车上满载的槽钢货物大量丢失,为此平原汽运公司已经向货主赔付损失3.7万元。据此,2008年8月,平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财保险支公司支付原告平原汽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16万元和货物损失保险金3.7万元。一审宣判后,人财保险支公司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审该案的法官们经过长达数月的做说服引导教育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由人财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平原汽运公司理赔款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