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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过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有必要对法院的职权、诉讼程序及其刑事证明标准以应有的控制约束和要求,而这一切关键在于“正义价值”原则是否切实有效的在刑诉中得以有效体现。
因为,刑事诉讼中所提倡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不只是一种消极的实体正义,即其目的不只是为了惩罚所有实施犯罪的个人,而在于保障受到惩罚的每个公民都确实是应受惩罚的,绝不牵连无辜;刑事诉讼过程中正义价值观的坚持不是为了促进在更多案件中实现惩罚,而在于将国家刑罚权抑制在国家有充分根据适用惩罚权的案件之中;在诉讼主体权利,职权,义务,与责任四个方面寻找相互间的合理性平衡,让当事人及其他人均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判决结果,做到诉讼主体自律与他律的最佳融合,做到时间与效益的最大兼顾,做到最大程度上缓解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两项价值要求的矛盾,做到法律与事实的最好衔接,做到定纷止争与社会利益的最合理的平衡。
基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司法推理过程的本性,刑事诉讼过程亦只能是正义体现与实现的过程。即其目的之一不是为了惩罚所有实施犯罪的个人,而在于受到惩罚的每个公民都确实是应该惩罚的,这是从消极的实体正义来看;目的之二是积极的程序正义(程序公正),它要求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动作产生一种法律事实,法官依此事实并依据实体法和道德的标准维护当事人应得或不应失的利益,不允许当事人权利滥用,更不允许法官的权利滥用,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既要坚守程序正义又要坚持实体正义,二者有机结合,以实现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