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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无人员伤亡的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卡”指引填写后,迅速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协商处理。有条件的,当事人可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
㈡“确认卡”一经当事人各方签署,便视为对记录事实无异议,并作为交警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的依据。“确认卡”由市公安交警局和保险公司免费发放,市民可以到市公安交警局各单位服务窗口、各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加油站等地方免费领取。
㈢当事人填写“确认卡”后迅速撤离现场,自行协议处理未果报警的,应当向交警提供“确认卡”,依据有关规定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㈣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后需保险索赔的,应当在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立即向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深圳保险同业公会将组织保险公司对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设立专门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
㈤各方均在深圳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可自愿直接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定损索赔。当事人一方不选择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定损索赔,或在异地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按保险公司合同依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