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交通官司也是一样,那么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律师说案】
2003年7月16时20分许,孟某驾车沿市共青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村附近时,骑自行车的任某误入机动车道,被撞倒受伤,在医院治疗50天后出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5833.40元。
在法庭审理中任某提出司机孟某是酒后驾车对此次事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由自己负全部责任,并出具了当时交警对孟某的酒精测试纪录。法院经过审查查明虽然受害人任某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但司机孟某酒后驾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同样存在过错,因此没有采用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任某负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对于任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赔偿请求,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孟某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7877.50元。
【以案说法】
在我国法官审理案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很多人对这句话的理解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事实”就是指案件当时实际上真正发生的客观情况,其实这是不准确的,因为世界上根本没有“时光机器”,任何人都不能使过去事实重演一遍,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量搜集案件当时发生的各种证据,用这些证据最大限度的去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也就是说“以事实为根据”一中的“事实”仅仅是指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一定就是当时真正发生的事实。例如:朋友确实向你借了一大笔钱,而其他的人都不知道;你也没有他的欠条和其他证据证明他借过你的钱,如果你的朋友不承认借过你的钱而赖账的话,从法律上来讲你是要不回你自己的钱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时因为你没有任何证据,会认定你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你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然你确实借了钱给他。我们经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这个道理。那么什么是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证据的7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在打交通官司中最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及责任无法认定六种。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影响到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2.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是指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把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从十级伤残到一级伤残依次加重,一级伤残最为严重。伤残鉴定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对方支付残疾赔偿金时,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否则,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3.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否则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漫天要价,结果只会白白多交一部分诉讼费、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4.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只有把各种证据都搜集起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做出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的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任某出具的当时交警对孟某的酒精测试纪录证明司机孟某酒后驾车的事实,认为司机孟某也存在过错,没有采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本案中任某提供的证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另外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做伤残鉴定,在法庭审理时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性,因此任某的伤残赔偿金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就此项赔偿另案起诉。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正所谓在法庭上没有证据就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