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形势严峻,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多
1、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基础建设投入增速,但路、车、人的矛盾仍然突出,交通事故高发,人员生命及财产损失严重。截至200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193万公里,其中建成高速公路4万公里;全国公路营运汽车达733.22万辆,加上非营运车辆,社会车辆的保有量应该在2000万辆以上;全年公路客运量170亿人,旅客周转量9292.亿人公里,加上民工潮、学生潮、黄金周等,交通拥堵状况仍未有明显改善。加上环境气候、社会安全意识等因素,形成历史上交通事故高发的时期,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达数十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渐呈增长之势。
2、解决事故的途径由调解趋向于诉讼。1991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对损害赔偿调解设定为必经程序,损害赔偿必须先由交警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可以扣车或要求赔偿责任人(主要是车方)交纳保证金,对协议的履行基本上有保障,因而大部份赔偿纠纷基本在交通管理部门解决。而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交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交警也无法律依据因治疗、赔偿等问题扣车或责令责任人提供保证金,因此,交警受理调解的纠纷减少及调解的成功率降低,相当一部分纠纷进入诉讼渠道。一些大中城市的法院都在交通事故处理管理部门设置交通法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赔偿项目多、数额高、标准不一;诉讼程序复杂;非法律服务专业人士难以胜任。因而社会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服务需求逐年增长,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大有可为。
4、意义重大: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畅通渠道,化解矛盾;和谐社会,稳定一方。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诉讼。
㈠、简单事故协商处理:对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