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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剖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
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取得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同意解剖的书面证明。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