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472 次 来源:网络
我的同事余某在2010年发生了交通事故,余某驾驶小型普通货车,在国道与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余某是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物流公司为小型普通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某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50万。
物流公司辩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1]的精神,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内优先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人身性损害的各项费用排列顺序和比例承担。
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特约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认为,车辆被保险人物流公司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但与当事人的死亡伤残等级相关联。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确定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围人身性损害赔偿之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是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当然的赔偿权利人,但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没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