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应注意的风险
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在市场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要有风险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打官司同样要有风险意识,即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即诉讼中的风险意识。
其实想打赢官司必须具备两个优势。一是证据优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就要求每一个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发生过程中,保管好一切与引发行为有关的材料,为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提供证据材料。二是诉讼优势。当事人的诉讼优势包括两主面的能力:一方面是庭前准备的能力。凡是手中没有的证据材料应在庭前及时调取;凡是自己不能够调取的证据材料,应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对于证据材料有可能灭失、毁损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根据案情,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第二方面的能力是庭审中的应变能力。出庭时要能针对对方的抗辩,说清自己对此的观点及法律依据,并根据对方的证据材料及时调整自己的思路。可以说,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优势非常重要,如果自己的确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就应当委托具备这方面能力的人一起参加诉讼,防止因不具备诉讼能力,而使官司败诉。
此外,在申请执行期间作为申请人也应具备两个意识,第一,继续举证意识。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件,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这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制度原则的延伸。第二个意识是市场风险意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能得到执行。司法文书只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判断和确定,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被执行人是公民,他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无财产,亦无收入来源。那么,此类案件只能中止执行,待他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像这样的案件执行不了,应该说不是法院的原因,而是当事人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任何人搞经营做买卖,都应有市场风险意识,不可能保证只赚不赔,更不能保证你的对方永远都能有偿付能力。
总之,无论在诉讼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如果有了风险意识,即便出现了败诉或执行不了的情况,就可能会对法院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埋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