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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近日咨询:我在下班路上骑自行车回家,被迎面开来的一辆家用小轿车撞伤,造成我左腿骨折,轻微脑震荡。得知这一结果后我很痛苦,虽然医生告诉我会痊愈,但毕竟我还很年轻,身上留下这么多伤,也担心会留下什么后遗症,所以我认为这次事故给我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创伤。请问,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张峰解答说: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权行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肯定了因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列入赔偿范围内。该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石家庄当地司法实践以及律师的办案经验,上述网友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自己的伤情以及治疗情况,在伤情稳定后申请评残,伤残等级分为一到十级。若能评上伤残,则不仅可以享受到伤残赔偿金待遇,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不构成伤残,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则不会被人民法院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