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飞速发展,收入提高,汽车售价逐渐降低,车辆的数量急剧增多,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当然,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车主都不希望发生车祸,但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为人的信念所动,那么,车祸意外死亡该怎样赔偿?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
车祸意外死亡赔偿包括如下: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案情简介】
4月18日,新塘某物流货运部的老板周某与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刘某的家属来到新塘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与见证下,双方签署《协议书》,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由该货运部向死者刘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分两期支付。同时,死者家属也承诺放弃所有仲裁或诉讼权利,保证不滋扰他人,不以任何方式干扰社会的经营及生产秩序。至此,新塘镇成功调解了于4月12日发生的这起意外死亡事故。
据介绍,4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新塘某物流货运部的老板周某驾驶一辆货车来到荔枝路收货,坐在副驾驶的搬运工段某打开车尾厢门,发现原本坐在车尾厢的刘某躺在车尾的位置,旁边有一摊血。随后,周某与段某立即拨打120,将刘某送到医院,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派出所调查后初步认定排除他杀,系一起意外事故。
随后,刘某的家属陆续赶到新塘处理其后事,且情绪较为激动。对此,新塘镇政府迅速组织安监办、综治维稳信访办、司法所、公安机关等部门,召集事故相关方展开调解。新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顾问律师在安抚家属情绪的基础上,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明晰责任,认为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死亡,该货运部应承担相应责任。新塘司法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死者年龄、被抚养人等情况,计算死者家属应得的赔偿金为70余万元,得到双方认可。
死者刘某的妻子崔某在达成赔偿后表示,事情发生后,新塘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努力帮助其解决问题,此次能通过调解解决赔偿问题,大大缩短了赔偿时间,也让其家属能尽快处理后事,早日走出令人悲痛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