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应依据查明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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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凌晨,我驾货车在渑池县境内310国道上正常行驶时,被渑池超限站的检查车辆追上截停,检查人员将其车辆停在我车前一米处不让我的车辆移动。在随后检查时,一辆货车在没有任何刹车痕迹的情况下追尾撞上我的货车,并导致我的车辆又同超限站车辆碰撞,事故造成追尾车上人员一死一伤。见到查车引发事故,超限站车辆遂离开现场。后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为超限站同等责任,我车因超载等和后车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现在,后车起诉到法院要求我方赔偿。请问,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吗我在该起事故中应否担责保险公司会赔偿我吗
解答: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以审查证据的一般原则对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事实、过错等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如果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或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完全可以按照自己查明的事实、适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当事人在起诉或抗辩时,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认为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限制。因此,如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认定不当,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应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等,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本案中,事故的直接原因并非是因你车辆超载或其他安全隐患引起的,在你车辆被超限站车辆截停检查的情况下,超限站有义务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执法检查,如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且事故发生后即离开现场的行为显然违法。后车追尾而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你车辆存在的违章行为你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这些违章行为同该起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如果车辆和驾驶人员都定期实施了审验,且不存在醉酒驾车等法定免赔的情况,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且保险公司单方格式合同规定的免赔条款,在没有告知或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