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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可以执行继承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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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存在于侵权损害赔偿中,比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工伤致人死亡、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等,都会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及给付问题。那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我们分两个方面来讲:一、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该如何计算;二、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欠债可以执行继承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吗

关于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一直有不同观点,但目前主流意见是“继承丧失说”。此观点认为,假设没有发生致害人致人死亡的事实,那么死者在余下的生命历程中将会挣得一批财富,但由于致害人的行为致人死亡,那么相应的这笔财富也就化为乌有,那么死者的各法定继承人也就不可能再去继承这笔财产。基于此,各法定继承人可以自己为共同原告要求致害人进行赔偿。由于人和人之间有个体差异,比如有的可能会活到40岁也有的可能会活到90岁,有的人挣钱能力很强,有的则很弱,因为法律是广泛适用的,为公平起见,国家统一规定赔20年,计算依据就是上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那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呢?

为了能较清楚的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以举例的方式讨论一下,要不然太过于抽象的话,既不好讲,也不容易理解。

张某出交通事故死亡,张某的妻子、7岁的儿子、张某的父亲、母亲向肇事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15000、护理费1000、误工费800、交通费200、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丧葬费10800元、死亡赔偿金28万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以及各项目应如何计算,在我录制的《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均有较详细的讲解,在这里我就不再过多讲解。

医疗费用来赔偿张某治疗的开销;护理费用来赔偿因护理张某而支付的费用;误工费用来赔偿张某在治疗因不能工作进而减少的收入;交通费用来赔偿因治病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丧葬费用来赔偿安葬死者而支付的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来赔偿因为张某死亡而导致收入减少,进而导致死者法定被抚养人的受抚养权损害。在以上项目中,张某的家人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被抚养人生活的分配都没异议,但唯独对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产生了异议。而且,此时,死者张某生前的同事李某,拿着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用以清偿张某生前所欠8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的妻子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先分出一半给自己,剩余一半依《继承法》按继承人数按比例进行分割;

张某的父母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具有抚慰性质,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按份等额分割。

而张某的同事李某则认为,不论死亡赔偿金也罢,还是其它的赔偿项目也罢,都是死者张某的遗产,既然是遗产,就应在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后,剩余部分再由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规定予以继承。

那死亡赔偿金到底是赔给谁的?该如何分配此赔偿金呢?

我们先看一下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应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做出明确定义,只有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法院的一个复函中提到:

你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从这个复函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态度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如果按照最高院的复函操作上边的案子,最终出现的结果就是,张某的妻子、7岁的儿子、张某的父亲和母亲4人均分这2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每人分得7万元。而债权人李某则不得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他8万元的债权。原因是,最高院认为这28万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赔给死者法继承人的。

假设张某个人遗产只有1万元,那么法院只能执行死者1万元的遗产用以清偿8万元债务,剩余的7万元,只能按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偿还,而不得要求死者的父母亲偿还,即使父母分得了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李某也不能向死者父母主张,原因就是,最高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直接赔给死者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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