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2月,林某得知周某要出发到某地,林某自己也需要到达某地,因此,林某便要求周某顺便搭乘他一起到某地,周某开着小汽车和林某一起出发。林某没有带好安全带,周某叫他带好,他说安全带没事,叫周某安心开车。当行驶至某地段时,周某不慎,为躲避障碍物,撞向一边,致使副驾驶室没有带安全带的林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50000元,林某出院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是:周某既然同意林某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就和林某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好意实惠关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在本案中,因周某不慎,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林某受伤住院,其有过错,在林某拒绝带安全带时,应当拒绝搭乘,且林某是进行好意同乘的行为,但是未放弃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理应由周某承担本次事故而产生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意见二是:周某在本案中有安全运送的义务,而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大部分责任,同样,无偿搭车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周某的赔偿责任。
【评析】
小编同意意见二。其理由如下:
1、根据2012年9月《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本案中,周某是要负责相应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2、必须体现公平责任;如果搭乘人故意不注意安全而造成了交通事故致害,应根据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责任。本案中,林某是因为没有带好安全带,而发生意外,有一定过错,林某搭车时被周某提醒带安全带,但是还是没有带好,仍无视自己的安全隐患,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理应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