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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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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湖南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1、死亡赔偿金:15084.31元×20=301686.2元(城镇标准)4910元×20=98200元(农村标准);

2、被抚养人生活费:小孩:10828.23元×(18岁-现在岁数)÷2(城镇标准);

4020.87元×(18岁-现在岁数)÷2(农村标准);

老人10828.23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城镇标准);4020.87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农村标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不超过10828.23元,农村不超过4020.87元;

3、丧葬费:12274.5元;(六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4、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标准参见如下)

5、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1000至5000元;

6、住宿费:3人×3次×3天×150=405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湖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9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3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1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28.2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020.87元

3、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24549元

4、伙食补助费(暂2009年标准)省内30元/人、天外省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2、3、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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