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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为,机动车辆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于机动车的支配力,无法对机动车进行使用,因此不再是机动车的保有人,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获得了对机动车运行的支配力,他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机动车进行使用从中获得运行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运行的保有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所有人对于机动车管理存在缺陷,对于机动车的丢失存在过失的,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有的做法认为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车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责任的承担以义务的违反为前提。物的所有人只有防止自己管领的物对于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不存在防止物被盗窃、抢劫以及抢夺的义务,因此很难说对于机动车管理存在缺陷造成机动车丢失的,所有人存在过失。而且连带责任的承担要有责任人之间的主观或者客观关联共同,而机动车被盗窃、抢劫以及抢夺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所有人与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不存在上述关联共同。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都是刑法概念,应当注意《刑法》对于这三种罪名的规定。也就是说,构成《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的,同时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对于其他未经所有人同意使用机动车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52条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