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亡赔偿金:13821.20元×20=276424元(城镇标准)
4512.50元×20=90250元(农村标准);
2、 被抚养人生活费:小孩9945.50×(18岁-现在岁数)÷2(城镇标准); 3805元×(18岁-现在岁数)÷2(农村标准);老人9945.50÷兄弟姐妹人数×20年(城镇标准);3805÷兄弟姐妹人数×20年(农村标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不超过9945.50元,农村不超过3805元;
3、 丧葬费:11038元;
4、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标准参见如下)
5、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1000至5000元;
6、 住宿费:3人×3次×3天×150=4050元
7、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附:湖南省2009--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南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8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21.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12.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945.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05
3、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 22076
4、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24625
采矿业 15604
制造业 221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9564
建筑业 191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2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629
批发和零售业 22798
住宿和餐饮业 15935
金融业 36909
房地产业 247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2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13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726
教育 2751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33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67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6418
5、伙食补助费
省内 30元/人、天
外省 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八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 ×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