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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泄苦闷烧车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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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日,王先生驾驶货车来到北京朝阳区黑庄户乡一处路口,想从其停放在这里的一辆松花江面包车中取点东西。王先生打开面包车车门后突然发现车内有黑烟,且有火苗蹿出,很快,火势便在车内蔓延开来。王先生立刻拨打了火警电话。

随后,在旁边一名推自行车男子的提醒下,王先生又赶紧将货车开到一边,防止被大火引燃。几分钟后,消防车赶来灭火,但面包车已经基本烧成了空架子。火被扑灭后,王先生发现,之前推自行车的男子又回到现场看了一眼,然后离开。感觉蹊跷的王先生查看了现场监控,发现这名“好心路人”曾在面包车周围徘徊许久,而且面包车起火之前,再没有其他人靠近过车辆。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将涉嫌放火的张某抓获。

据介绍,张某自称由于婚后长期未能生育等原因,产生了愤世嫉俗的心理,于是便通过烧车来寻求快感,发泄苦闷。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张某并非作案一起,2015年年底至2016年9月期间,张某在北京朝阳区、通州区等地多次纵火,共烧毁汽车20余辆。

被害人如何要求赔偿

徐州刑事犯罪律师称:张某为毁坏他人车辆而故意纵火,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的放火罪。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但是,刑法的规定只是基于公权力审判的结果,受害人针对自己的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赔偿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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