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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时导致交通事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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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边停车后,刷地拉开车门,立马钻出车子,这是很多驾驶人和乘车人的习惯动作,殊不知,看似开车门这样简单的小事,却往往引发交通事故。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程中,屡屡出现类似案例,那么,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到底该如何赔偿呢?司机和乘客如何承担责任?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面,若悠网小编一一进行分析。

开车门时导致交通事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本起事故中,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责任人被告刘某予以赔偿。

客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案情】被告罗某驾驶小轿车(搭乘被告丁某)沿益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益寿路与中山路交叉路口临时停车后,乘客丁某在下车开启左后门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由原告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如皋市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为被告丁某当日乘坐机动车行驶至此事故发生的路段时,在司机停车后,开门时未注意避让道路上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点评】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乘客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是否由丁某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能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虽然事故中,认定乘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承保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由责任人即乘客丁某赔偿。

【案情】被告李某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冒某)行至如皋市城南街道(原桃园镇)肖陆村冒某家门前临时停车,在车辆未停稳的情况下,乘客冒某下车开门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郑明明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下客时,未提醒乘客下车时注意后侧安全,是形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存在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驾驶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责任人即驾驶人李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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