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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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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女士在2008年9月间驾车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行人孙某多发性骨折被送住院治疗。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女士负全责,受害人孙某无责任。孙某治愈出院后经法医鉴定: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残疾,其中九级一处,十级两处,合理休治时间为六个月且需适当营养。现在,事故双方为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的伤残赔偿范围到底有哪些,多级伤残须加倍赔偿吗此种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少合适

律师说法:对此,律师栗忠明分析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是以伤者户口类别和年龄来确定标准计算的。如果能证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就可按城市标准判赔。被扶养人户口和生活存在以上情形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获赔的生活费。达到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即多等级伤残者按最高等级结合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综合计算伤残赔偿金。上述两项赔偿最长计算年限为二十年。关于交通事故致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为赔偿义务人法定的赔偿项目,但法律尚无具体标准规定。法院是结合受害人的请求、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过错、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额的,多等级伤残情况应考虑损害后果因素,适当增加此项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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