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一场交通事故后,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成都某保险公司应付给杨某和其所在驾校25000余元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直到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该公司负责人亦不配合法官,法院只好查封其公司。近日,执行法官通过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才成功执行该案。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毛某处以5000元罚款,这也是成都高新区法院建院以来,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驾校学员开车撞人教练担全责
杨某是四川金运驾校的教练,2007年10月14日12时30分左右,杨某陪同学员华某在成都高新区三元村路正驾校训练基地内练车,因华某操作失误,车子冲上街沿将周某撞倒,导致其左下肢严重受伤。随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教练杨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周某左下肢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四五万元。另外,金运驾校的教练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万元。
出院后,周某将杨某和金运驾校告上法庭,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告上法庭。周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她医疗费、伙食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是直接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金运驾校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车辆负有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保险金11万余元。另外,金运驾校和杨某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支付给周某68000余元。
周某住院期间,杨某和金运驾校便已垫付9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及驾校支付多余垫付的25000余元。
保险公司拒不执行拖延加推诿
法院判决生效后,该保险公司先是向周某支付了11万余元保险金,但对于应向杨某和金运驾校支付的25000余元,却一直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杨某和金运驾校只好到高新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立即对该执行案着手调查,并多次通知该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还在电话中宣称不会主动履行义务,并甩给法官一句“你自己去银行扣嘛!”
执行法官只好在今年7月9日对该保险公司张贴封条,依法将其查封,并通过银行账户查询,从其账户中将执行标的25000余元扣划。
高新法院强制执行开首张罚单
高新法院执行局法官认为,被执行公司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2万余元的保险金,但就是不履行,还要法官花大量时间和资源去查找其银行账号并办理扣划手续,其主观存在拒不履行的故意,客观上是无端浪费司法资源。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最后,法院对该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罚款决定书》下达后,该保险公司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当日递交了罚款,同时向法官递交了一份《悔过书》。
这是成都高新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开出的首张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