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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遭遇车祸死亡,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36 次  来源:网络

常言道,“喝口水都被呛死”,正所谓,世事难料,活动范围在小区也会遭遇车祸。遭遇车祸,死亡赔偿都会有一个标准。那么,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计算误工费的基数(误工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统计①受害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注:截至2009年7月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50元/天

四、护理费赔偿标准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丧葬费赔偿标准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

注:扶养年限:①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交通费赔偿标准

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住宿费赔偿标准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九、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注: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案情简介】

88岁的赵大娘家住沈阳市于洪区,一天上午,她在自家小区遛弯,周某在园区里倒车,没有注意到赵大娘,开车把她刮倒。

经医生诊断,赵大娘腹部挫伤,胸椎、肋骨等多处骨折。住院36天后,她的病情有所好转,子女为她办理了出院。

可出院没几天,也就是车祸发生两个月后,赵大娘不幸去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肋骨骨折卧床。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肋骨骨折、冠心病。根本死亡原因:骨折。”

赵大娘去世后,子女将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6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肇事方辩称,在此次事故前赵大娘已经有小脑萎缩的病史,加之年事已高,因此对其后的死亡存在较大的影响。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赵大娘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与被保险人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只应赔偿医药费部分。

经查,司法鉴定意见为:赵大娘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的参与度为30%。另查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赵大娘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赵大娘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虽然赵大娘年事已高,但其冠心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赵大娘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同时,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小区内,正常行走的赵大娘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被告周某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倒车时未注意望,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日前,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该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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