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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还要负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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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肇事者被判刑了还需要承担赔偿嘛?接下来有关交通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还要负民事责任嘛的内容由若悠网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时,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需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的损害就得不到赔偿了吗?驾驶员负刑事责任时还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案情:汪某喝酒后,叫来杨某让其将自己送到市区。杨某驾驶汪某所有的轿车与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事故责任。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邱某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邱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汪某及汪某车辆投保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48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杨某、汪某以及保险公司均抗辩认为,杨某已经承担刑事责任,邱某父母不能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抚慰,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案中,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必然遭受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邱某父母以驾驶员杨某、车主汪某为共同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如何处理,系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均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被告人往往没有赔付能力,且已经接受刑事处罚,不应再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因交通肇事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邱某父母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本案中汪某与杨某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杨某驾车致邱某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可以认为杨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车主汪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杨某承担了刑事责任,邱某父母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但邱某父母向汪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的规定,邱某父母向汪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不能向被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有其他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并不妨碍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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