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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三大变化

发布时间:  浏览: 413 次  来源:网络

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三大变化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

(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以死亡一人为例,国务院原《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大致为5万多元;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甘肃省城镇居民的为18万多元,农民的为5万多元。

丧葬费原来为800元,现在为8000多元。

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高。

(2)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

残后护理费:原《办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者没有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标准规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一次要求赔偿20年的护理费。

(3)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原《办法》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调解不成的,必须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才能到法院起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必须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调解期间,当事人起诉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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