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索赔上,当事人或多或少存在误区,包括机动车一方注定是冤大头、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输赢、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不能同时主张等。本律师将常见的情况做如下总结,方便大家使用
但是,王律师同时提醒,如果发生重大(如有人死、伤)还是应当第一时间当面咨询律师。两个作用,第一,律师的前期介入可以帮助你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起到很大作用,在有人重伤、死亡的时刻,就意味着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事关自由!第二,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为你减小损失或者得到更大的赔偿,中间的差额十之八九比你支付的律师费高出很多。
其外,不要轻易的相信某些不负责任的保险理赔员随口承诺的类似“这个事故我们都赔,你们先垫钱”,真到给钱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保险公司会告诉你索赔清单上好多内容都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需要车主自行承担(请保险公司不要对号入座)。
(一)机动车一方注定是冤大头?
新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引发交通事故的,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输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否则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律师能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取得有确凿证据的话可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重新的责任划分。但这个证明难度很大,风险也很大,建议还是咨询律师及早介入,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之前就组织证据为自己争取更有力的责任划分结果。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不能同时主张?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一种是劳动合同纠纷。所以,当事人可以分别主张且不相互冲突。只是,用人单位可能会基于种种考虑而提出这种理由来达到免除单位赔偿责任的目的。